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碩士班

碩士班修業規定


本系碩士班採招生與教學分組,分別為教育心理學組、諮商心理學組。請注意,各學制入學後皆不得申請轉組,報考前請詳閱本校最新公布之招生簡章

本系碩、博研究生應符合下列課程規定:

(一) 碩士班教育心理學組畢業學分數為 31 學分,修業期間不得修習諮商心理學組實習課程,故畢業後不具諮商心理師考試應考資格。

(二) 諮商心理學組畢業學分數為 33 學分,若欲報考諮商心理師者,須於修業第三年起選修「諮商專業實習(一)、(二)」共 6 學分。